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4392號
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債務人 劉正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拾伍萬元,及其中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4年3月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品潔
附記:
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其他可供送達之地址』;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114年度司促字第004392號附表
利息:
編號
本金
(新臺幣)
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100000元
劉正中
自民國101年3月5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五
002
250000元
劉正中
自民國097年03月19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五
違約金:
編號
本金
(新臺幣)
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2
250000元
劉正中
自民國97年4月20日起
至民國110年7月19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