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86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18668號債權人聖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世杰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高崎設計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債權人得為本件請求之釋明資料。(依狀附採購單、
報價單賣方為菘梁森林系有限公司,與債權人聖冠有限公司不符。)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6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羅永旻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9年6月8日
書記官夏進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