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重訴字第1055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重訴字第10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重訴字第1055號上訴人即被告璞吉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嚴德溥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秦秀蓮 因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44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萬6,83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9月26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林芳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9月26日
書記官郭家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