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勞訴字第1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勞訴字第153號上訴人 楊文馨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新譽管理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7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玖拾柒萬參仟貳佰捌拾元,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後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壹萬零參佰零壹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8月30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李昭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8月30日
書記官楊佩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