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6年度雄補字第528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雄補字第528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300,000元,應徵第1審
裁判費新台幣3,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庭,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蘇姿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吳書逸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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