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侵訴字第15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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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侵訴字第1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罪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侵訴字第157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AB000-A111282A9(姓名年籍均詳卷)選任辯護人 周仲鼎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軍偵字第28號),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1年12月14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劉柏駿
法官陳建宇法官高思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俐中華民國111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