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188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促字第18825號債權人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丁○、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1、非訟代理人甲○○之委任狀一份。
2、提出債務人乙○○為連帶保證人之依據(依中華民國97年5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佳吟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異議。
中華民國97年5月27日
書記官楊祖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