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56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5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566號原告 李忠謀 訴訟代理人 蕭慶鈴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童秀鳳 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院依職權調閱100年度司執字第4912號清償債務事件強制執行卷宗,發現執行債權人之債權額為新臺幣(下同)2,800,000元,而原告提起本件債務人異議之訴,既訴請撤銷本院100年度司執字第4912號強制執行程序超過1,200,000元之範圍,自應以扣除1,200,000元之剩餘執行債權額為訴訟標的價額,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600,000元(2,800,000-1,200,000=1,600,000),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8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16,84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00年7月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楹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7月6日
書記官彭月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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