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易字第68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易字第6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易字第681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謝仁哲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509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上列被告經起訴審理之案件,雖經本院於民國108年6月13日辯論終結。惟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證據尚未調查,事涉被告之權益及公平正義,符合前述法條所稱必要情形。爰依前述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6月26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陳貽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鈞雅中華民國108年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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