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114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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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11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11日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1143號原告群益金鼎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濬智 被告 沈金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55,246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5,454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4,95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8月1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許品逸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8月11日
書記官許丞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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