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度易字第65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易字第6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收受贓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易字第658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原名徐維彬
(現因另案在臺灣彰化監獄執行中)乙○○
7號(現因另案在臺灣彰化監獄執行中)丙○○
(現因另案在臺中戒治所執行強制戒治)上列被告等因收受贓物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7月14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胡宜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易字第658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原名徐維彬)
男27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彰化縣○○鎮○○里○○路大竹巷3號(現因另案在臺灣彰化監獄執行中)乙○○男31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彰化縣○○鄉○○村○○路○段○○○巷○○○號(現因另案在臺灣彰化監獄執行中)丙○○男49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彰化縣○○鎮○○里○○○路1427樓(現因另案在臺中戒治所執行強制戒治)上列被告等因收受贓物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7月14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胡宜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7月14日
書記官林淑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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