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易字第77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易字第7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易字第776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連明志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毒偵字第15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連明志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4月30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郭惠玲
法官林妙蓁法官何松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祐誠中華民國108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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