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56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5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請求拆除地上物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569號原告業晟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貴名 訴訟代理人 陳錦昇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吳朝輝 間請求拆除地上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73,755元【計算式:(10,200元×17㎡)+(11,471元×21.9㎡)+(18,900元×2.6㎡)=473,755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1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7月2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季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7月27日
書記官李慈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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