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度竹小字第512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竹小字第51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返還信用卡消費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111年度竹小字第512號原告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訴訟代理人 邱偉峰 被告 張家豪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1月16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貳仟捌佰柒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參萬零貳佰肆拾壹元自民國一一○年十二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12月16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黃致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11年12月16日
書記官蕭宛琴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小額訴訟程序)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就當事人有爭執事項,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三、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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