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8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897號原告 羅香 被告 陳德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工程款違約價金並賠償原告所受之損害,並於事實及理由欄中敘明請求被告給付五倍賠償金新臺幣(下同)700,000元及原告所受損害953,620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1,653,62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7,43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3年9月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亞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9月6日
書記官陳雅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