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度竹聲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竹聲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10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竹聲字第22號聲請人台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台北水泥製品廠
統一編號法定代理人甲○○
北水泥相對人巨翌營造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法定代理人乙○○
號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1月9日所為之97年度司票字第667號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正本主文欄中關於「……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六之利息,」之記載,應更正為「……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中華民國98年6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許智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8年6月10日
書記官鄭敏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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