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度勞訴字第9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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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勞訴字第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勞訴字第94號原告 葉星佑 訴訟代理人 郭岱庭 被告威遠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健安 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章第2節之相關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訂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21日裁定命原告於7日內補正。此裁定已於113年10月29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又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宣告依據,均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12月24日
勞動法庭法官張琬如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12月24日
書記官謝群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