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200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20024號債權人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美玲 代理人 曾文姣 債務人豐宥營造有限公司兼特別代理 王藝憓 人債務人 謝秀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肆佰貳拾捌萬玖仟參佰捌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年12月24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佳誼附表:編號請求金額(新台幣)利息起算日至清償日止利率%(年息)違約金(起算日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者,按左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001190,348元113年8月18日3.675自113年9月19日起002757,591元113年8月18日3.375自113年9月19日起003237,942元113年8月18日3.675自113年9月19日起004710,241元113年8月18日3.375自113年9月19日起005479,236元113年9月3日3.775自113年10月4日起0061,914,023元113年9月3日3.475自113年10月4日起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