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38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13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1385號原告 李清豪 被告 黃淑慧 訴訟代理人 朱建福 被告新利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加藤匠訴訟代理人 劉明婷 上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華民國102年8月1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郭佳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2年8月15日
書記官林宜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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