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9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965號原告 邱明道 原告與被告 李韋達 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又原告於起訴同時,另具狀聲請訴訟救助,業經本院以102年度救字第74號裁定駁回聲請,是原告應於裁定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8月15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楊佩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8月15日
書記官邱慧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