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82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8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826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乙○○受刑人即被告甲○○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98年度執聲沒字第4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即被告甲○○因詐欺案件,前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50,000元,由具保人乙○○繳納保證金後,已將被告釋放,茲該被告已逃匿,爰聲請將上開保證金沒入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即被告經聲請人按實際居住地址合法傳喚、拘提並未到庭,具保人亦未遵示偕同或轉知受刑人屆時到案執行,有送達證書、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7月28日函暨附件拘票及報告書、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個人基本資料、法務部全國檢察官線上查詢刑案人犯在監所最新資料報表等附於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執聲沒字第46號執行卷可稽,且本院裁定之時受刑人即被告亦未在監、所執行或羈押,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足認受刑人確已逃匿,聲請人聲請沒入具保人原繳納之保證金,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8月19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劉桂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99年8月19日
書記官劉如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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