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49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4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497號原告 李政學 原告與被告 郭昀儒郭峻誠 之繼承人、 郭哲維 即郭峻誠之繼承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5月12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黃悅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5月12日
書記官陳家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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