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簡附民字第14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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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簡附民字第1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簡附民字第149號原告 劉湘英 被告 陳信甫 法定代理人 陳國柱
馮鳳禎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109年度簡字第1385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簡易庭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5月12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呂明燕
法官林軒鋒法官方錦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5月12日
書記官林孝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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