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492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49280號債權人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統民 代理人 張智輝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曼達威國際有限公司、 鄭皓遠 、 陳怡靜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利息起算日為何(聲請狀內並無附表)。
二、債務人鄭皓遠、陳怡靜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債務人曼達威國際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3年12月9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佳誼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