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審易字第47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審易字第4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02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審易字第474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梁孝全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撤緩偵字第38
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梁孝全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依簡易判決程序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3月2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顏銀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0年3月2日
書記官林豐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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