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除字第175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4年度除字第1754號聲請人 呂開平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股票,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122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年11月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1月25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詹慶堂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4年11月25日
書記官李云馨┌──────────────────────────────┐│附表:104年度除字第1754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01│新寶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82ND-00000000-0│1│1000│├──┼────────────┼────────┼──┼──┤│0002│新寶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82ND-00000000-0│1│1000│├──┼────────────┼────────┼──┼──┤│0003│新寶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82ND-00000000-0│1│1000│├──┼────────────┼────────┼──┼──┤│0004│新寶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82NX-00000000-0│1│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