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10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1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108號聲請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臺東監獄武陵分監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度執聲字第9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等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之刑,依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規定,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聲請本院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因如附表所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等案件,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以九十五年度訴字第二四二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十月、八月,並於同一判決中另就受刑人於九十五年四月二十七日凌晨四時二十分經警採尿時回溯前九十六小時及一百二十小時內之某時所犯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九月、七月,合併四罪定應執行刑一年六月後,已確定在案,有該刑事判決書正本一份(見九十六年度執聲字第九十四號執行案卷第七至十頁)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一份附卷可稽,是如附表所示之二罪,業經本院於上開判決中與其餘二罪合併定應執行刑,檢察官再為聲請,容有未洽,應予駁回。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6年4月30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黃珮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蕭家玲中華民國96年5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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