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715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71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715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代理人 郭景超 相對人即債務人中租創新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游阿昆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玖萬玖仟捌佰參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5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菀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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