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12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11287號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代理人 何新台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劉婉萍 即 江文欽 之繼承人、 江柏燊 即江文欽之繼承人、 江縉媞 即江文欽之繼承人、 江冠葦 即江文欽之繼承人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債務人江柏燊之最新戶籍謄本,並陳報債務人江柏燊
之合法法定代理人為何?(因債務人江柏燊為未成年人)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5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許雅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5年5月6日
書記官戴錦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