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4年度公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4年公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公字第1號上訴人即原告 張淑芬
王芳
吳玟玲
吳和恭
吳珠蓮
丁建安
戴丁室兮
蕭卉蓁
蕭建安
蕭妤芳
黃振明
黃鐘緯
黃暉凱
黃鏸瑩
黃源河
黃瑞燕
黃瑞芳
丁慶富
林素真
林明嘉
林明緯
吳素芬
吳惟勤
吳家豐
吳東融
林莊秋蘭
林寳菜
林忠誠
吳阿蒼 上列當事人訴訟代理人 詹順貴 律師
曾彥傑 律師 陳威延 律師 趙培皓 律師 林仲豪 律師 鄭植元 律師 王捷歆 律師 林金宗 律師 翁國彥 律師 李艾倫 律師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臺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台塑石化股份有限公司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化學纖維股份有限公司麥寮汽電股份有限公司等人間因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1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8,751,57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97,63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2月2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蔣得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2月27日
書記官李欣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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