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附民字第9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偽造有價證券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附民字第955號原告 鄭清吉 被告 鄭吳麗鳳 女(民國00年0月0日生)上列被告鄭吳麗鳳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3月28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許必奇
法官鄧煜祥
法官劉芳菁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怡芬中華民國112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