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105年度裁字第1247號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105年裁字第1247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營業稅


最高行政法院裁定
105年度裁字第1247號再審原告喜盈服裝有限公司代表人 林寶環 訴訟代理人 郭聰達 會計師
陳世洋 會計師上一人複代理人 王明勝 會計師訴訟代理人 蔡世祺 律師再審被告財政部中區國稅局代表人 許慈美 上列當事人間營業稅事件,再審原告對於中華民國105年3月23日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4年度訴字第384號判決,提起再審之訴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於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提起上訴,而經本院認上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對於該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提起再審之訴者,無論本於何種法定再審事由,仍應專屬原高等行政法院管轄,本院民國95年8月份庭長法官聯席會議㈠決議在案。
二、本件再審原告因不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4年度訴字第384號判決(下稱原判決),提起上訴,經本院認上訴為不合法,以105年度裁字第791號裁定(下稱原確定裁定)駁回而告確定。嗣再審原告對於原確定裁定及原判決聲請(提起)再審,關於對原判決提起再審之訴部分,應專屬為原判決之高等行政法院管轄,再審原告誤向本院提起,依首揭說明,自應依職權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至於再審原告對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部分,本院另以裁定駁回,附此敘明。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8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9月29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藍獻林
法官黃淑玲法官鄭小康法官姜素娥法官林文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5年9月29日
書記官楊子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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