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503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50343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代理人 李勝雄 債務人 沈凱莉 即健程企業行
統一編號:00000000號債務人 沈雅妍
3債務人 王謹威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沈凱莉即健程企業行、沈雅妍、王謹威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沈凱莉、沈雅妍、王謹威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債務人健程企業行之最新營利事業登記證明文件暨其負責人為何?組織型態究為獨資或合夥?中華民國101年10月19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思瑜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