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單禁沒字第478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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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單禁沒字第47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單禁沒字第478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俊龍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110年度偵字第48169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1年度聲沒字第44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仿冒NBA商標衣服肆拾柒件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被告林俊龍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下稱新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10年度偵字第4816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仿冒NBA商標衣服47件均屬侵害商標權之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
(一)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前經新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10年度偵字第4816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
(二)扣案NBA商標衣服47件,確屬仿冒美商NBA產物股份有限公司商標之商品,有鑑定報告書、商標單筆詳細報表各1份附卷可參,足認該物品確均屬侵害商標權之商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規定,宣告沒收,是本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4月25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陳柏榮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道欣中華民國111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