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度消債抗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消債抗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職權裁定免責或不免責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消債抗字第6號抗告人即債務人 吳采蓁吳昀融吳昭萍 代理人 洪偉修 律師(法扶律師)債權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翁健 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段00號0樓及地下0樓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權人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雨利 債權人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債權人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債權人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施俊吉 債權人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莊仲沼上列當事人間因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2年8月25日本院112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12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法院為終止或終結清算程序之裁定確定後,除別有規定外,應以裁定免除債務人之債務;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後仍有餘額,而普通債權人之分配總額低於債務人聲請清算前二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者,法院應為不免責之裁定,但債務人證明經普通債權人全體同意者,不在此限;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為不免責之裁定,但債務人證明經普通債權人全體同意者,不在此限:㈠於七年內曾依破產法或本條例規定受免責。㈡故意隱匿、毀損應屬清算財團之財產,或為其他不利於債權人之處分,致債權人受有損害。㈢捏造債務或承認不真實之債務。㈣聲請清算前二年內,因消費奢侈商品或服務、賭博或其他投機行為,所負債務之總額逾聲請清算時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務之半數,而生開始清算之原因。㈤於清算聲請前一年內,已有清算之原因,而隱瞞其事實,使他人與之為交易致生損害。㈥明知已有清算原因之事實,非基於本人之義務,而以特別利於債權人中之一人或數人為目的,提供擔保或消滅債務。㈦隱匿、毀棄、偽造或變造帳簿或其他會計文件之全部或一部,致其財產之狀況不真確。㈧故意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為不實之記載,或有其他故意違反本條例所定義務之行為,致債權人受有損害,或重大延滯程序;債務人有前條各款事由,情節輕微,法院審酌普通債權人全體受償情形及其他一切情狀,認為適當者,得為免責之裁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132條、第133條、第134條及第135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消債條例之立法目的,在於使陷於經濟上困境之消費者,得分別情形依該條例所定重建型債務清理程序(更生)或清算型債務清理程序(清算)清理債務,藉以妥適調整其與債權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之權利義務關係,保障債權人之公平受償,並謀求消費者經濟生活之更生機會,從而健全社會經濟發展;消費者依清算程序清理債務,於程序終止或終結後,為使其在經濟上得以復甦,以保障其生存權,除另有上述消債條例第133條、第134條所規定不予免責之情形外,就債務人未清償之債務採免責主義(消債條例第1條、第132條立法目的參照)。另按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後,債務人免責前,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其已進行之更生程序,適於清算程序者,作為清算程序之一部;其更生聲請視為清算聲請,消債條例第78條亦定有明文。
二、抗告意旨略以:原裁定就抗告人之收入以每月新臺幣(下同)2萬元作為計算基準,然抗告人之工作屬打零工性質,並不穩定,且扣除每月支出僅餘額1,060元,無法期待在未來讓各普通債權人之受償額均達其債權額之20%以上,更遑論抗告人之身體健康狀態已不同以往,爰提起抗告,請求廢棄原裁定,予以免責之宣告等語。
三、抗告人前向本院聲請更生程序,經本院以111度消債更字第91號民事裁定自民國111年9月8日上午10時起開始更生程序後,經本院司法事務官以111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87號進行更生程序,嗣經各債權人陳報債權後,因其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本金及利息債務總額已逾1,200萬元,而經本院於112年1月30日以111年度消債清字第27號民事裁定抗告人自000年0月00日下午4時開始清算程序,旋由本院司法事務官以112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2號進行清算程序。嗣經本院司法事務官審酌抗告人存款餘額尚不足金融機構手續費,顯無清算價值,而以裁定代替債權人會議決議,將資產表所列資產即民雄郵局存款88元返還抗告人,抗告人又無其他財產,堪認抗告人財產已不敷清償清算財團費用及債務,乃經本院112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2號裁定終止清算程序,並於112年6月6日確定等情,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卷宗查明屬實,堪予認定。是本院所為終止清算程序之裁定既已確定,依前開消債條例規定,本院即應審酌抗告人是否有消債條例第133條、第134條所定應為不免責裁定之情形。
四、經查:
㈠、抗告人有消債條例第133條所定應不予免責之事由:
1、抗告人於本件裁定112年2月10日開始清算程序後仍擔任臨時工,雖其陳報自112年2月至10月收入情形如附表所示,平均每月收入為10,733元(計算式:96,600元÷9個月=10,733元,元以下四捨五入),然未提出收入狀況變更之說明及相關證明資料,且聲請更生時陳報每月收入約2萬元左右,距開始清算程序後尚未經1年,其陳報之收入竟相差近1萬元,難謂無疑,故以抗告人每月收入2萬元為可採,即有固定收入,扣除抗告人每月生活必要支出18,940元(個人必要生活費17,076元、母親扶養費1,864元),則仍有餘額,符合消債條例第133條前段。
2、抗告人聲請清算前2年即109年7月至000年0月間依抗告人陳報均擔任臨時工,每月收入約2萬元,則聲請清算前2年可處分所得為480,000元(計算式:20,000元×24個月=480,000元);又依本院111年度消債更字第91號裁定審認抗告人每月必要生活支出為18,940元(個人生活費17,076元、母親扶養費1,864元),則抗告人聲請清算前2年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為454,560元(計算式:18,940元×24個月=454,560元),故抗告人於聲請清算前2年可處分之所得扣除抗告人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後,尚餘25,440元(計算式:480,000元-454,560元=25,440元)。
3、普通債權人於清算程序中均未受償,則普通債權人之分配總額低於抗告人聲請清算前2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且未經普通債權人全體同意債務人免責。揆諸前開說明,抗告人已構成消債條例第133條所定之不免責事由。
㈡、抗告人無消債條例第134條各款所定應不予免責之事由:按消債條例關於清算程序係以免責主義為原則,不免責為例外,倘債權人主張債務人有消債條例第134條各款所定不免責之情事,自應由債權人就債務人有合於上開各款要件之事實,舉證以實其說。本件債權人均未具體說明抗告人有何不免責之事由,復未提出任何事證加以證明,本院亦查無抗告人具有各該不應免責之情形,當無從認定抗告人有消債條例第134條各款所定之不免責事由。
五、綜上所述,抗告人有消債條例第133條所規定應不免責之情事,又未經普通債權人全體同意免責,則依首開規定,原審裁定於法並無不合。抗告人猶執前詞,指摘原裁定不當,求予廢棄,為無理由,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至法院為不免責之裁定確定後,債務人繼續清償達消債條例第141條或第142條所規定之數額,且各普通債權人受償額均達其應受分配額時,得再聲請法院裁定免責,附此敘明。
中華民國112年11月30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周俞宏
法官陳美利法官陳婉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除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不得再抗告。如提起再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並繳納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12月4日
書記官方瀅晴附表:時間收入金額說明及計算式112年2月2,000元僅兒子給付生活費2,000元,無其他收入112年3月2,000元僅兒子給付生活費2,000元,無其他收入112年4月14,200元⑴灣橋家庭代工銲接排列小工10,200元(計算式:8.5天×1,200元/天=10,200元)⑵整理雜物2,000元(計算式:2天×1,000元/天=2,000元)⑶兒子給付生活費2,000元112年5月12,300元⑴灣橋家庭代工銲接排列小工4,800元(計算式:4天×1,200元/天=4,800元)⑵整理雜物及除草5,500元(計算式:5.5天×1,000元/天=5,500元)⑶兒子給付生活費2,000元112年6月2,000元僅兒子給付生活費2,000元,無其他收入112年7月17,000元⑴水上鄉銲接排列小工11,000元(計算式:10天×1,100元/天=11,000元)⑵除草及清潔4,000元(計算式:4天×1,000元/天=4,000元)⑶兒子給付生活費2,000元112年8月25,150元⑴銲接排列小工13,200元(計算式:12天×1,100元/天=13,200元)⑵整理種菜園區7,200元(計算式:6天×1,200元/天=7,200元)⑶除草2,750元(計算式:2.5天×1,100元/天=2,750元)⑷兒子給付生活費2,000元112年9月10,250元⑴銲接排列小工6,050元(計算式:5.5天×1,100元/天=6,050元)⑵清理雜物2,200元(計算式:2天×1,100元/天=2,200元)⑶兒子給付生活費2,000元112年10月11,700元⑴除草及清潔7,700元(計算式:7天×1,100元/天=7,700元)⑵包裝2,000元(計算式:2天×1,000元/天=2,000元)⑶兒子給付生活費2,000元合計96,6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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