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東簡易庭96年度東小字第392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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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6年度東小字第392號
原 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東小字第392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
96年9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捌仟壹佰零參元,及其中新台幣肆萬
陸仟玖佰伍拾柒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九點九九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二
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六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
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台幣肆萬捌仟壹佰零參元預供擔保
,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5 日
台東簡易庭法官陳義忠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彭添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