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司拍字第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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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司拍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9年度司拍字第5號聲請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娟娟 非訟代理人 徐國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福麟空間創作有限公司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債務人福麟空間創作有限公司之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資料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提出查詢相對人福麟空間創作有限公司有無選任清算人之函文。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1月10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