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補字第36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補字第3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補字第363號原告億德玻璃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原告與被告益鼎盈工業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523,48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7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0月1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康弼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0月12日
書記官林文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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