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18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02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884號原告屹利起重工程行法定代理人 李清國 (指定由送達代收人收受)被告 曹繼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5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1,39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許映鈞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日
書記官陳逸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