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審附民字第919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審附民字第9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02日

裁判案由:毀損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審附民字第919號原告 潘玉庭 被告 張涵芸 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本院111年度審易字第1804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審判長法官白光華
法官王綽光
法官曾淑娟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若安中華民國111年11月3日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