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審附民字第9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02日
裁判案由:毀損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審附民字第919號原告 潘玉庭 被告 張涵芸 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本院111年度審易字第1804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審判長法官白光華
法官王綽光
法官曾淑娟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若安中華民國111年1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