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度偵聲字第1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偵聲字第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羈押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偵聲字第13號聲請人即被告 李振楷 選任辯護人 黃丁風 律師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甲○○經前案(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審簡字第1079號)判決後,於民國000年00月間起接受心理治療,之後未曾再犯。本件被告已坦承犯行,願意接受法律制裁,無再犯可能,亦無與其他人勾串之虞,原羈押原因已不存在,請求准予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二、被告雖具狀向本院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然因本件被告業經檢察官號提起公訴,並於113年2月5日以113年度訴字第39號繫屬本院,此有上開案件移審訊問筆錄在卷可稽。本案既已起訴,則被告已非屬偵查中受羈押被告之身分,本院即難再就被告具保停止羈押之聲請予以審酌,故本件聲請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2月15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李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113年2月15日
書記官張景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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