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7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付保護管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711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臺南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前犯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九十七年度執聲字第四一○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查本件受刑人甲○○前犯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等案件,經本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及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六月,減刑為三月、有期徒刑五月,減刑為有期徒刑二月又十五日及有期徒刑二年等確定,並接續執行在案。
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於民國九十七年六月六日核准假釋,而刑期終結日期原為九十七年十月二十五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二十四日,縮短刑期屆滿日為九十七年十月一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六條但書、第九十三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6月16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陳仁智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97年6月16日
書記官李珈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