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度婚字第11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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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婚字第1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婚字第114號原告乙○○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判決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正:(一)被告在越南國之住居所(如提出其上載有被告之越南住居所及年籍資料之結婚證明文件);(二)本件起訴狀、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期日時間暫空白,由本院填具)、送達證書之越南國文譯本三份,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又本國人提起涉外民事訴訟事件,須使被告受有程序保障,即除送達之適法性外,尚須使被告有了解可能性及適時性,如被告欠缺本國語學能力,應附翻譯文,亦屬必備程式。
二、本件被告甲○○○為越南國籍,原告提出之起訴狀未載有被告送達地址,致本院無法送達訴訟文書,且未附國際通用性語文或越南國文譯本,均屬不符起訴之必備程式,於法不合,應定期間命其補正。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9月25日
家事庭法官何怡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9月25日
書記官阮弘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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