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3年聲再字第1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再字第198號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 鄭建輝 上列聲請人因竊盜案件,對於本院103年度上易字第808號之第二審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再審係對於確定判決聲請救濟之程序,所稱確定判決乃指法院已就實體為裁判具實體之確定力之判決而言。是以聲請再審之客體,應限於實體裁判之確定判決;倘屬程序上之裁判,因不具實體之確定力,縱經判決確定,仍亦不得對之作為聲請再審之對象(客體)。又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刑事訴訟法第429條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再審聲請人對於本院103年度上易字第808號之確定程序判決(以無具體理由駁回其上訴)聲請再審,復未據提出原判決之繕本,按之上開規定,其聲請程序顯屬有所違背,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5月20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謝靜恒
法官吳祚丞法官陳春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儒萍中華民國103年5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