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交附民字第4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交附民字第495號原告 池美妹 訴訟代理人 吳鎧任 律師
陳廷瑋 律師 鄭猷耀 律師被告 伍純玉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09年度交易字第1530號、109年度交簡字第590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2月31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高思大
法官江文玉法官謝珮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馨云中華民國110年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