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1168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11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1168號聲明異議人 施瀚忠 即受刑人上列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之執行指揮(執行案號:108年執更乙字第1655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異議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明異議意旨詳如附件刑事聲明異議狀所載。
二、按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484條定有明文。所謂「檢察官執行之指揮不當」,係指就執行之指揮違法及執行方法不當等情形而言。判決、裁定確定後即生效力,檢察官如依確定判決、裁定內容指揮執行,自難指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違法或其執行方法不當(參照最高法院105年度台抗字第940號裁定意旨)。
三、經查:
㈠、聲明異議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分別經本院以107年度訴字第1313號判決、107年度簡字第1662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3年8月、5月確定,復經本院以108年度聲字第1195號裁定定其應執行刑有期徒刑3年10月確定,又前開各判決之主文均宣告為累犯,故檢察官於108年執更乙字第1655號執行指揮書係依據判決主文之宣告為登載,俾供執行監所依法核算累進處遇,此有前開各裁判書、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民國109年7月2日南檢文乙108執更1655字第1099041685號函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可憑。
㈡、檢察官執行指揮書註記「累犯」一事,乃依據聲明異議人所受確定判決之主文而為記載,故檢察官之註記自無不法或失當可言,又執行指揮書註記「累犯」與否,於監獄執行作業上,並不影響監所依據全國刑案資料查註表等其他資料而認聲明異議人為累犯之犯次,是撤銷執行指揮書「累犯」之註記,對聲明異議人之執行不生任何影響。
㈢、又合乎刑法假釋要件之受刑人,執行監獄之假釋審查委員會得基於假釋制度之立法目的,就該受刑人是否已有「悛悔實據」、「無再犯之虞」等詳加審酌而為准否之決議後,報請法務部審核,是該假釋之准否既非由檢察官決定,而係繫於監獄之假釋審查委員會及法務部審查之結果,則監獄之假釋審查委員會否決受刑人准予假釋之決議,自難謂係檢察官指揮執行之結果,不生檢察官執行之指揮是否違法或執行方法是否不當而得向法院聲明異議之問題(參照最高法院99年度台抗字第605號裁定意旨)。而如何適用「行刑累進處遇條例」及提報假釋,分屬監獄及法務部之職權,不在檢察官執行指揮之列,均不得向法院聲明異議(參照最高法院100年度台抗字第240號、104年度台抗字第553號及106年台抗字第444號裁定意旨)。從而檢察官指揮裁判之執行與監獄之行刑處遇,分屬不同階段,而行刑累進處遇及假釋等措施,亦非檢察官之職權;本件聲明異議人雖主張其所犯案件非屬刑法第77條第2項第2款規定之情形,惟受刑人於執行後,如何適用「行刑累進處遇條例」及提報假釋,分屬監獄及法務部矯正司之職權,並非檢察官職掌事項,而不在檢察官執行指揮之列(前開事項均屬行政爭訟程序),自不生執行指揮違法或執行方法不當之問題,而不得向法院聲明異議。
㈣、綜上所述,聲明異議人徒以本件非屬檢察官指揮執行之事項,任意指摘檢察官之指揮執行不當,均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8月6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鄧希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曾詩珊中華民國109年8月6日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