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301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3010號債權人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潘代鼎 債務人 林萌恩 (原名: 林雅菁 )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拾捌萬伍仟貳佰肆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2月2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