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37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3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372號債權人寰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文正 代理人 李毓倫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葉芝霞張吉成葉台林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債權之讓與,非經讓與人或受讓人通知債務人,對債務人不生效力,民法第29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請提出本件債權讓與之事實已合法通知債務人之證明文件,逾期駁回聲請。
二、收購金融機構不良債權為目的之資產公司,其債權讓與之通知得以公告之方式代之,金融機構合併法定有明文。惟貴公司並非金融機構合併法所定之金融機構,故並非適用債權讓與之通知得以公告之方式代之之規定。
中華民國103年1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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