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2年附民字第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附民字第45號附民原告 林梅花 訴訟代理人 王丕衍 律師(法律扶助)附民被告 謝東成 上列被告謝東成因詐欺等案件(本院刑事庭102年度易字第111號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8月29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蔡川富
法官蔡立群法官黃瀞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彥勳中華民國103年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