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4年度司票字第48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48號

聲請人 吳嘉盛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劉黃美華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

請提出相對人劉黃美華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1月17日

司法事務官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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